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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政发〔2014〕29号 | 发布日期:2015-01-0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32号),结合本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取消9项行政审批事项。
对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同时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