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是否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
3、建设项目确实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应对该项目采取相应避让、改址、改线、增建抗干扰工程等措施。
4、如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妨害的,根据情况确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手段搬迁或撤消的,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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