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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地震局行政许可事项权力清单

www.878-365.com(http://www.hailvo.com) 2018-05-21

 

  名称

  内容

  事项名称

  影响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建设工程的许可

  事项编码

  无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测震、电磁、形变、流体等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标准,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10日内反馈意见。

  审批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 、机关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基金会法人 、民办非企业、 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房山区地震局

  办理处室

  房山区地震局监测预报科

  受理方式

  限时受理

  受理地点

  房山区城关街道饶乐府村东 房山区地震局

  审批权限

  划分

  分条件审批 1.中央和北京市投资立项的建设工程,或者跨区域(涉及2个及以上区县)的建设工程由北京市地震局负责审批; 2.区县及以下投资立项的建设工程,由监测设施和台站所在地的区县地震局负责审批。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10 工作日

  收费依据

  和标准

  不收费

  申报材料

  1.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内及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申请书1份;申请书内容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事项,拟建项目地点、必要性、建设背景、用地范围、建设规模、用电设备及供电线路情况,单位法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问题。

  2.区县级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它项目批准文件1份;

  3.建设单位拟建项目说明、总平面图、供电设备及线路图各1份;

  4. 1/2000或1/500地形图(用铅笔划出项目用地范围和拟建工程位置);

  上述5项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审查内容

  

  1、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需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监测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2、建设项目是否在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内、距地震监测设施的最小距离,是否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

  3、建设项目确实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妨害的,应对该项目采取相应避让、改址、改线、增建抗干扰工程等措施。

  4、如采取措施仍无法避免妨害的,根据情况确需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监测手段搬迁或撤消的,建设单位承担拆迁、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全部费用。

  审查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

  批准形式

  行政批复

  有效时限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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